欢迎进入淮海经济区技术产权交易中心官方网站!
0516-83896168 Email:jshtec@163.com 旧版回顾
当前位置:首页 >> 交易公示 >> 法规条文

法规条文 Laws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十八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三)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十)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或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Copyright © 2017-2020江苏淮海技术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备案号:苏ICP备17066477号-1
        

苏公网安备 320311020014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