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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

备案技术经理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省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更好发挥技术经理人在技术转移转化过程中的桥梁作用,规范技术经理人从事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服务行为,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高质量培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行动方案》(国科火字﹝2023﹞70号)、《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7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技术经理人,是指在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注册并实名认证,利用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平台资源,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从事成果挖掘、培育、孵化、熟化、评价、推广、交易并提供金融、法律、知识产权等相关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备案技术经理人的申请

第三条 备案技术经理人的申请,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江苏省区域内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熟知国家和江苏省科技 成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掌握技术经理人的基本知识,具备技术转移基本技能,可以承担本人所在(或挂靠)机构技术转移相关工作。

(三)无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无《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苏科技规〔2022〕3号)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需在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线上平台提交技术经理人身份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成为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备案技术经理人。备案技术经理人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在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线上平台更新相关信息。


第三章 备案技术经理人的职责与权利

第五条 备案技术经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相关业务制度。

(二)公平、公正、诚实、诚信、尽职提供专业服务,依法维护技术交易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三)积极协同高校院所、地方(行业)分中心、工作站及技术经理人事务所等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服务工作。

(四)利用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平台,发布供需信息,开展撮合对接,促进技术供需双方达成合作,形成服务案例。

第六条 备案技术经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技术转移服务过程中,收取合理服务佣金。

(二)自行选择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认定的江苏省技术经理人事务所进行“挂靠”并签订协议形成合作关系。

(三)优先参与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组织的项目路演、项目对接会、论坛和培训等各项活动。

(四)享受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提供的其他服务。

(五)对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管理的其他技术经理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和申诉。第七条 备案技术经理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备案技术经理人依法从事经纪活动所得佣金是其合法收入,备案技术经理人收取佣金不得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定期对备案技术经理人开展服务绩效评价,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根据提交的材料,结合备案技术经理人在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线上平台的实际成效数据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对于服务绩效评价排名前列的备案技术经理人进行荣誉表彰和适当经费支持。

第九条 备案技术经理人应遵守本办法。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取消备案技术经理人资格。

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即刻取消备案技术经理人资格:

(一)违反意识形态规定,发表有损国家、党和政府形象的不当言论。

(二)存在有损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声誉和损害备案技术经理人共同利益的行为;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认为存在严重影响行业健康发展的行为。

(三)第三方投诉技术经理人违反交易规则,并对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存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获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在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线上平台自行退出。

(五)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的;因违法、违规受到相关机关立案处罚的。

(六)具有恶意侵犯知识产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经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裁决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技术经理人管理办法(暂行)》废止。


附件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技术经理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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